2018年05月05日13时50分许,张某驾驶川A号牌的小型客车,由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口方向驶往皇龙方向,当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市地税局外公交站台时,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张某,骑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,造成张某受伤,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经认定:事故当事人张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。”之规定;当事人张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:“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”之规定。 当事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;当事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切实做到文明驾驶、安全出行。非机动车在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,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,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。 (责任编辑:资阳交通安全网) |